杏彩体育,【惠州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07-21 15:03:56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系案外人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原告经案外人授权取得第5366862号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惠州大亚湾张某花饰品店店面招牌显示为“中国黄金珠宝”,销售印有“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于2020年6月12日委托公证处公证人员前往惠州大亚湾张某花饰品店购买部分商品并对该店内、外景进行拍摄取证。公证显示,原告购买产品为“足金转运珠”及“足银手镯”,首饰盒上附有“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标签,保证单上印有“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名称并加盖被告销售专用章。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店铺的门店招牌、店面内外装潢及销售产品的包装上使用的“中国黄金珠宝”和“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文字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遂提起本案诉讼。

  惠州中院审理认为,首先,“中国黄金”和“中国黄金珠宝”构成了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主要文字部分,根据普遍的文字认知习惯,杏彩体育注册登录官网入口“中国黄金”和“中国黄金珠宝”可视为是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简称。且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中国黄金”和“中国黄金珠宝”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公众所知悉,与原告建立了比较稳固的对应关系,已成为辨识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应受法律保护。

  其次,被告惠州大亚湾张某花饰品店在其店铺的门店招牌、店面内外装潢及销售产品的包装上使用的“中国黄金珠宝”标识,与“中国黄金”均构成实质性相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被告与原告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杏彩体育,损害了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不正当竞争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